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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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學農 即 洪簡末 即 洪竹木 之繼承人等人間因
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
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訴請本件代位分割遺
產,除依民法第828條、第829條規定,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
意,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外,依法自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對
象。是聲請人應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後到10日
內更正訴之聲明及附表,並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二、聲請人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應
以被告洪學農即洪簡末即洪竹木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洪竹木
、洪簡末之遺產繼承可獲得利益計算之,茲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閱卷並查報被繼承人洪竹木、洪簡末所
遺留財產之總價額,並據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
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