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2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李心嫺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57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