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志民 、李 王翠蓮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其聲明為相對人 李王翠蓮 應就坐落彰
化縣○○鄉○○段○○○○號土地於民國103年6月5日以分割繼
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等語。經查,本件於107年
4月27日由本院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庭調解之意願,
惟迄未見回覆,是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到庭調解,堪認本
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