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員補字第261號
原 告 陳秀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煥頻 間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50,000元,應繳裁判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150元。茲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未遵期辦理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