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22號
原 告 譯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隆
被 告 嘉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舒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2,17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