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交簡字第三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五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時之自白⑵酒精濃度測試值一紙、台南市○○○○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處理交通事故記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測試記錄表各一件及照片七幀可稽,被告服用酒類,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測試
值已達每公升○.五五毫克,仍執意於夜間駕駛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因不勝酒
力而撞及停放於路旁之廢棄自小客車肇事,其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之事實明確,犯行足可認定。
三、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