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鄭志明 律師被告壬○
甲○丙○○庚○○己○○辛○○丁○戊○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就土地移轉部分調解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8,000元
(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4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移轉土地面積合計為1700平方公尺,故價額計算為1700平方公尺×540元=918,000元),就清償借款部分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00,000元,兩者合計共1,518,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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