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清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41號聲請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相對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睿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高雄市嗎哪儲蓄互法定代理人 余俊祥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於民國97年6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關於「本院97年度執字第11542號、97年度執字第1658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97年度司執字第1154
2號、97年度司執字第16586號」。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玉心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97年6月9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6月9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