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易緝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易緝字第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緝字第四五四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有逃亡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三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
法官李秋娟法官鄧敏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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