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官簡燕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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