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4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一號
原告廖㛢稜法定代理人廖丁茂住同被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一六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三百四十一萬一千零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根據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賴妙雲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