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三三號
原告甲○○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伍仟柒佰元,尚欠新台幣肆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勞工法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B法官張國華~B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