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勞小字第1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勞小字第17號
聲 請 人  陳柏宇
訴訟代理人  鄭旭廷 律師
被   告 豐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23日起任職於訴外人豐沛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軟體開發工程師,任職之初,被告
即訂定顯失公平之業績標準(下稱系爭標準),並規定員工
遲到之高額罰款及未達業績標準扣款。嗣原告於103年1月
3日起改由同一負責人之被告僱用,並於103年9月份、10
月份、11月份,分別遭被告以原告遲到為由,扣款新臺幣(
下同)10,000元、13,910元、11,605元,並於103年7月份
、8月份、11月份、12月份,以原告未達業績為由,合計扣
款9,000元,致原告不堪血汗剝奪而離職。因系爭標準未經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且系爭標準所定之扣款金額對照原告之
薪資實屬過高,自屬定型化契約而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而無效
,被告對於原告之上開扣薪行為依法無據,爰依兩造間僱傭
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遭剋扣之薪資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5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依僱主之人事管理權,訂定系爭標準,對於
績效良好之員工予以獎勵,並對於未達績效或有缺失之員工
予以處分,並無不合,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處,被告公司員
工雖未達30人,然系爭標準亦報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核備在
案,原告時薪約115元,換算每分鐘薪資約2元,其於103
年9月份共遲到2,168分鐘,依規定應扣款30,000元,但實
際上只扣了10,000元;103年10月份共遲到2,208分鐘,依
規定應扣35,990元,實際只扣13,910元;103年11月份共遲
到1,813分鐘,依規定應扣款26,120元,但實際上只扣了11
,605元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
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
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
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
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
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
任者。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勞動基準法第70
條、第71條及民法第247條之1固分別定有明文。然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準此,原告既起訴主張系爭標
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而無效,自
應就此部分負舉證之責。
(二)經查,原告主張遭被告扣薪部分,業據其提出原告103年
7月份至12月份之薪資單明細表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8頁
至第33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堪信為真。然就
主管機關核備部分,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之員工已達30
人而需將系爭標準送主管機關核備,是本件尚難逕認系爭
標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此外關於遲到或未達績
效扣薪部分,以目前實務運作,僱主訂定工作規則給予員
工獎懲,以利僱主對員工之管理及企業之經營,實屬常見
,倘客觀上並無任意刁難或強人所難之明顯不合理規定,
自難認有何顯失公平之處。觀之本件系爭標準,係以員工
遲到及未達績效作為懲處依據,而員工是否準時出勤、是
否達成績效,攸關僱主對於員工之管理及企業營運,被告
就此部分訂定懲罰規定,客觀上難認有何顯失公平之處。
再者,系爭標準就員工遲到予以扣薪,本質係屬勞動契約
之違約金約定,與對待給付之概念不同,違約金之數額並
非當然受債務給付內容所拘束,本件自無從僅因遲到扣款
金額超過原告之薪資,即認違約金之約定無效,是原告主
張扣款金額過高而無效乙節,亦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僱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原告44,51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件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故不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林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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