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481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8,
法定代理人 甲○○
           ,28,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98年2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
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如附件計算書)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劉飛龍
附件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650元
合計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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