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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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九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自由案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執行在案。茲因受刑人業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法官周玉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同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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