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74號聲請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徐建弘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解除限制出境。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本院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交保及經偵查檢察官限制出境在案,惟本件共同被告簡世堂、蔡仁傑、 吳國賓 經本院裁定羈押,嗣於本院審理中具保停止羈押後,均無遭限制出境,且本案審理多時,相關證據業已蒐集完畢,被告每次均準時到庭,並無逃亡之事。又被告近日來欲與家人出國散心,因遭限制出境無法成行,被告見愛女失望之情,實為不忍,爰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乙○○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以甲○惟往94偵16240字第4729號函請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境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足稽。
三、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偽造文書等犯行,雖尚未經本院判決,惟本院考量被告目前在臺灣地區有固定住居所,而本院審理中被告均準時到庭,亦曾經本院命以20萬元具保,若將被告解除限制出境,應無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困難,故認已無限制出境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訴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張淑華法官蘇昭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若玉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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