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月22日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受宣告刑在一年六月以下,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附表編號1、2之犯罪,雖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惟俱屬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刑法第330條第1項及刑法第347條第1項為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罪名,且所受宣告刑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而附表編號3所犯之持有手槍罪,依規定雖得減刑(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為上開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列罪名,但所受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但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2267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512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得減刑之附表編號3之罪,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是以得裁定減刑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非裁定減刑之管轄法院,至為明確。從而,檢察官聲請本院就附表編號3之罪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2不得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亦非本院所得處理。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執行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強盜│擄人勒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八年│有期徒刑七年│有期徒刑一年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九萬元│├───────────┼──────────┼──────────┼──────────┤│犯罪日期│92年1月22日│92年4月7日│92年1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2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2年偵字第│臺中地檢92年偵字第││年度案號│7777、8753、9065、│7777、8753、9065、│7777、8753、9065、│││9668號│9668號│9668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2年上訴字第2267號│92年上訴字第2267號│92年重訴字第1512號││實├─────────┼──────────┼──────────┼──────────┤│審│判決日期│93年5月11日│93年5月11日│92年10月27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2年上訴字第2267號│92年上訴字第2267號│92年重訴字第151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3年8月12日│93年8月12日│93年2月23日││││││(撤回上訴)│├─┴─────────┼──────────┼──────────┼──────────┤│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47條第1項│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不予減刑│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非本院管轄││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