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新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三十年,對被告並未較為有利,此為影響被告刑罰之法律效果,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販賣│肅清煙毒條例施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吸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4月││(保安處分/褫奪公權)││││├───────────┼──────────┼──────────┼──────────┤│視為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82年12月上旬│83.10.08及83.11.15│83.10.08及83.11.15││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8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6591、6592、6593、│83年度偵字第16771、│83年度偵字第16771、│││6596號│18376、19733號│18376、19733號│││83年度偵字第3469號、│││││板橋地檢83年度偵字第│││││16918、雲林地檢83年│││││度偵字第441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84年上訴字第1382號│82年上訴字第3612號││實├─────────┼──────────┼──────────┼──────────┤│審│判決日期│84.04.26│84.06.09│82.12.16│├─┼─────────┼──────────┼──────────┼──────────┤│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3年度上訴字第2171號│84年上訴字第1382號│84年上訴字第138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4.04.26│84.06.09│84.06.09│├─┴─────────┼──────────┼──────────┼──────────┤│所犯法條│87.05.20修正公布前之│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條之1第2項第4款│││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備註│編號1、2、3號三罪,│││││係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