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28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相對人翰躍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34號第一審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計算書:96年度聲字第428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合計│55,153元│由聲請人繳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羽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