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陳鼎瑝 相對人 黃思語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花交簡字第421號業務過失等案件移付108年度司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0號調解(108年度花交簡附民字第16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下午14時3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施芳玲書記官游意婷調解委員吳淑姿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陳鼎瑝相對人黃思語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参萬元整(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方式:於民國(下同)108年12月4日前一次給付完畢,並逕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北斗分行、戶名:陳鼎瑝、帳號:0000000000000)。
二、相對人不向聲請人聲請本件車輛車損之損害賠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並當場撤回對相對人刑事業務過失告訴(提出撤回告訴狀後附卷)。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陳鼎瑝相對人:黃思語調解委員:吳淑姿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書記官游意婷司法事務官施芳玲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謝佩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