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許宗和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