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823號
原告 吳佩蓉
被告 李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誤將新臺幣10,000元匯入被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設於宜蘭縣蘇澳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