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8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823號

原告 吳佩蓉

被告 李俊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誤將新臺幣10,000元匯入被告所有中國信託銀行帳戶,爰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前揭款項等語。經查,本件被告戶籍地設於宜蘭縣蘇澳鎮,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鄭涵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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