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3416號
原 告 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睿信
被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鳴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貳佰貳拾柒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已繳之新臺
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