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59號
原   告  王文鴻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被   告  蘇建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建豪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台幣(以下同)5,29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96
,710元【計算式:每平方公尺5,200元×193.54平方公尺×(1-
每年折舊率1%×19年)×段落等級110/100=896,710元,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原告僅繳納5,
290元,尚欠4,5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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