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146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洪于晨
洪秋照
劉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依兩造簽訂之放款
借據(就學貸款專用)第18條約定「本借款或甲方對乙方所
負各筆債務之合計金額如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適用小額程序
之金額且涉訟時,則全體當事人合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
定」,又本件非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是本件自應由兩造合意
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