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46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蒲盛松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蘇柏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12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6年2月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