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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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32號
原   告  李芳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   告 新竹雙囍麵食館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世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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