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原告 呂耀賢 訴訟代理人 吳宗諺 被告 林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易字第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轉被訴過失致傷害案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3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傳穎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