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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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23號上訴人東翰演出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妮娜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 律師被上訴人鴻天運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勝昌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
賴傳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李佳芳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
書記官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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