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37號原告甲○○○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高華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令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查本件原告確認已故榮民 楊亞添 之遺囑為真正,而楊亞添隻身在台,其繼承人有無不明,生前最後之住所地係在桃園縣龜山鄉,有由其,原告以遺產管理人為被告提起本訴,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家事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4年4月11日
書記官沈銘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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