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國峰 上列上訴人與 趙桂華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9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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