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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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О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吳玉豐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及乙○○均自民國玖拾壹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渠等所犯強盜、搶奪及竊盜等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及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裁定延長羈押二月,復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因羈押原因仍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裁定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林家賢法官張茹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忠霖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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