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紀亙彥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載「指定辯護人」,均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