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一七五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債務人執行異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執六字第一四一二九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
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丙○○(即執行債權人)持有原告丁○○簽發之發票日均為民國
八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均未載到期日、面額各為新台幣(下同)二萬八千元之本
票十二紙(以下簡稱系爭本票),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於九十
年四月四日經該院以九十年度票字第五七四二號裁定取得執行名義准予強制執行
後,並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 嗣鈞院 以九十年度執六字第一四一二九號強制執行
事件查封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鎮○○段○○○○號土地在案。惟被告因三年
間不行使前述票據請求權,則上開票據上請求權已於八十五年十一月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