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0年度板簡字第1355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板簡字第一三五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
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證人 許雪麗莊水來 、張
謙之證述。⑶支票影本、台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掛失止付票據提示人資
料查報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單、遺失票據申報書各一份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明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黃進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