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小字第115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一一五號
  原   告 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俊銘
  訴訟代理人  蒲伯凱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參拾元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伊執 有被告甲○○、乙○○共同簽發,發票日及到期日均為八十九年
七月十一日,付款地為彰化市○○路○段一九0─一號,面額新臺幣(下同)六
萬一千二百元之本票一紙,詎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即九千二
百元,尚有五萬二千元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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