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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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34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姵秝 即 許華秝 即 許孟玉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