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專訴字第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專訴字第97號原告 李賢清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王美花 (局長)
參加人 李碧娥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碧娥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訴外人 邢弘珠 前於民國91年7月9日以「壁吊式廣告箱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20362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旋邢弘珠於95年8月4日向被告申請將系爭專利部分讓與於原告,由原告與邢弘珠等2人所共有,經被告於95年8月17日准予登記。嗣李碧娥於97年1月18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98條第2項(依98年7月2日修正之舉發理由)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後,邢弘珠與原告等2人於98年3月20日向被告申請將系爭專利全部讓與原告單獨所有,經被告於同年4月14日准予登記。嗣經被告以同年9月15日(98)智專三(一)05017字第098205746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李碧娥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9年1月28日經訴字第09906050930號訴願決定書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同年9月23日99年度行專訴字第40號判決認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之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爰將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責由被告應為舉發成立撤銷專利權之審定。被告乃重為審查,以100年4月22日(10
0)智專三(一)05017字第100203271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同年7月13日經訴字第10006098480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查本件撤銷訴訟之結果,李碧娥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故李碧娥有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何君豪法官蔡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佳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