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給樹米浪 原名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柒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起,延滯第一個月收新臺幣伍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臺幣陸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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