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4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紳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紳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紳富前因偽造文書、傷害致死案件,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及13年確定,嗣並就所犯偽造文書罪所處之刑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後,再與所犯傷害致死罪所處之刑經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3年8月確定,於民國92年8月8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執行中,在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0年9月2日經法務部以法授矯字第1000121466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2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218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
4年8月15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