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0年行商訴字第1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原告銨麗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宥銨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施顏祥 (部長)
參加人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澤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安固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案外人賴宥銨前於97年12月24日以「牛角ANLi銨麗氣密門窗」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修正前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9類之「非金屬製門窗、塑膠地板、建築用木材、非金屬製預鑄建築物、建築用非金屬製硬管、建築用安全玻璃、建築用隔熱玻璃、人造石、耐火熟料、濾光玻璃、強化玻璃、防爆玻璃、防彈玻璃、防火玻璃、抗輻射玻璃、複層防音隔熱玻璃」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0號商標,並公告於98年12月16日出版之第36卷第24期商標公報(權利期間自200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15日)。嗣參加人於99年8月20日以該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對之申請評定。嗣案外人賴宥銨於100年1月4日申請將系爭商標移轉登記為原告,經該局核准並公告於100年4月16日第38卷第8期商標公報。系爭商標評定案經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審查,以100年3月25日中台評字第H00000000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
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機關於100年8月9日經訴字第10006102860號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蔡惠如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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