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654號
原 告 黄調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文雄 間請求返還機車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此乃起訴
必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僅記載「被告簡
文雄(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顯未符合上述要件,
請具狀補正本件訴訟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
求本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二、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