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職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因而致公務員於死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職字第一○二號
被告甲○○
1(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因而致公務員於死等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羈押期間,特為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公務因而致公務員於死等罪案件,前經原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予以執行羈押。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接押審理中,復經本院裁定自九十四年九月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其法定羈押期間又將屆滿,而上述情形依然存在,應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起,再延長其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謝俊雄
法官陳世雄法官蘇振堂法官吳信銘法官徐文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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