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一七號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
樓(送達代收人 羅瑩雪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再審事件(本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五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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