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原告 林文都
曹德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蒼棟 律師被告 林宏都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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