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5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利歆凜
利麒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8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21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90元後,尚應補繳85,129元,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 官高偉庭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