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701號上訴人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光 被上訴人吳卜上列當事人間履行義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16萬3,7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4,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