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83號原告 張嘉隆張添淮 之承受訴訟人
張彩鳳 即張添淮之承受訴訟人 張鳳娥 即張添淮之承受訴訟人 張盛德 即張添淮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 律師被告 陳政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1月1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尚有下列證據待查,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就:㈠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請求被告負擔
張彩鳳之扶養費之請求權依據?與102年3月28日變更聲明準備㈢狀內,請求被告負擔負擔張彩鳳之扶養費之請求權依據,有無不同?㈡於100年4月13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內,請求被告負擔門診
、醫療費用及增加生活需要費用之請求權依據?與102年3月28日變更聲明準備㈢狀內,請求被告負擔負擔門診、醫療費用、增加生活需要費用及喪葬費用之請求權依據,有無不同?㈢於102年3月28日變更聲明準備㈢狀內,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一
、四項部分,請求其中新臺幣1,113,700元自100年4月26日起算之年息5%利息,其依據事實為何?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本院認此等事實尚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如有相關證據並請一併提出,並於十日內提出相關書狀,並攜帶到庭辯論,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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