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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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宏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曹德芳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不服部分之上訴利益(即其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為新臺幣(下同)5,015,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具明上訴理由,應請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