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0號原告 陳有堅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 律師被告 謝慧玲
蔡秀如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 律師
黃金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六月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下同)102年6月17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麗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林詩綺